“奋进新时代”主题成就展中央综合展区内展示的雅万高铁高速动车组模型。光明网记者 季春红摄/光明图片
“这是我国出口印度尼西亚的雅万高铁高速动车组。它融合印尼文化,采用银、红色涂装,寓意‘繁荣昌盛’,还配有由印尼国宝级动物‘科莫多龙’纹理抽象而成的红色多边形图案。所以,和咱们平常乘坐的不太一样。”现场工作人员介绍,雅万高铁高速动车组采用中国技术、中国标准、中国装备,是中国高铁首次全系统、全要素、全产业链在海外落地。
雅万高速铁路是连接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和第四大城市万隆之间的高速铁路,是“一带一路”倡议和“全球海洋支点”构想对接的重大标志性项目,全长142公里,设计时速为350公里。雅万高铁建成通车后,雅加达到万隆的出行时间将由之前的3个多小时缩短至40分钟。
“雅万高铁是东南亚首条高速铁路,在列车的设计上,我们做了许多适应性改变。”中车四方股份公司主任设计师张方涛说,为了适应沿线常年湿热和沿海多盐雾的气候条件,雅万高铁高速动车组采用了高标准防腐蚀设计。另外,雅万高铁线路坡道又长又陡,为此,工作人员专门设计了高加速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列车的牵引力能迅速提升,爬坡能力更强,更能适应雅万高铁复杂的线路条件。
自2016年1月21日开工奠基以来,雅万高铁的修建始终在紧锣密鼓进行。在建设过程中,中方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为属地居民谋福祉,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在中国中铁印尼雅万高铁4号制梁场项目驻地周边,几个村的村道年久失修,路面坑洼不平,两辆摩托车交会都困难,给村民出行带来很大不便。该项目党支部书记李金照回忆:“为了增进友谊,我们项目团队在铁路修建过程中,先后给周边3个村出资修建村路。”
“一条条村道修通了,我们与当地村民的心也更近了。”李金照表示,虽然大部分中企建设者都不能流畅地与当地村民直接对话,只会简单的问候,但是,他们听到最多的回应就是“China Bagus!”(中国好样的!)
如今,雅万高铁全线隧道、涵洞工程已全部完成,工程建设转入铺架施工阶段。与此同时,雅万高铁首批高速动车组也从青岛港运抵万隆动车所,为即将在今年年底举行的试运行做准备。
“按照计划,雅万高铁将于明年6月通车,目前我们的团队已经开始了最后冲刺。”李金照相信,雅万高铁建成后,不仅将成为拉近两国人民距离的新纽带,也将会助力中国高铁成为闪耀世界的国家名片。
《光明日报》( 2022年10月31日 04版)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